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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大財 代 理 人 劉欣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大財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 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因該條例第 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 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 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復為該條例第141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債務人 因第133 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 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伊於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 扣除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之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124,711 元 ,伊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其債務已達消債條例 第133 條所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 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此有分期還款憑單 、轉帳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光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 資明細表、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退款紀錄存簿內頁等清償資料可稽( 見本院卷 第17至28頁、103 至105 頁、118 頁、135 至136 頁、153 至158 頁) 爰依此聲請免責。 三、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於民國97年8 月20日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 自98年10月19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之更生 方案未能獲得債權人會議可決,亦未經法院裁定認可。嗣 經本院裁定自99年9 月1 日下午5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因 債務人之所得財產顯然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 是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而債權人等於此清算程序中並 未獲分配。嗣後經本院審認債務人未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 清償各債權人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而 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7 年度消債更字第586 號等相關消債卷宗查核屬實。債務人 現依消債條例第141 條規定聲請免責,依上說明,本院自 應審酌債務人是否已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之數額 及全體普通債權人各自之受償額是否均達其應受分配額而 為免責與否之認定。 (二)次查,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 間有固定薪資收入,於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 ;又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所得總額扣除自己 及受扶養親屬之必要生活費用,尚有餘額124,711 元【計 算式:1,324,183 -1,199,472 =124,711 元,參本院10 0 年度消債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理由二、㈣) 】,惟全體 普通債權人於本件清算程序並未分配到任何款項等情,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消債清字第53號卷宗查核屬實。 另依據本院司法事務官於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7 號更 生事件程序製作已確定之債權表( 見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 更字第227 號卷第149 至150 頁) ,各債權人經確定之債 權金額、債權比例如附表所示。本件債務人主張自受本院 100 年度消債聲字第63號不免責裁定後,後續已繼續清償 各普通債權人,其清償金額如附表已受償金額欄所示,總 金額共計42萬8,216 元,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已逾如附表 應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等語,業據提出分期還款憑單、轉 帳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光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資 明細表、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退款紀錄存簿內頁等清償資料可稽( 見本院 卷第17至28頁、103 至105 頁、118 頁、135 至136 頁、 153 至158 頁) 等件影本為證。嗣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 條第1 項規定,函知各該普通債權人,就債務人是否有其 主張上開清償之情事及應否免責一事表示意見,除債權人 買春菊之繼承人未表示意見外,另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表示已收受債務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已 受償金額無訛,此有前開各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49頁、66頁背面、83頁、88頁、90頁、92頁 、97頁) ,而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 曾受償9,542 元( 見本院卷第95頁)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 狀表示未受償任何債權後,債務人繼續清償聯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各6,000 元、15,100元( 8,000 +2,000 +4,900 +200 =15,100) 、6,000 元,有債務 人所提匯款單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03 至105 頁、118 頁、135 至136 頁) ,各債權人受償總額如附表所示,是 債務人主張其因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情事受不免責裁 定確定後,後續已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 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等語,應為可信。 (三)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主張本件債務 人清償比例未達百分之二十,且應審酌調查債務人有無符 合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云云。按為積 極鼓勵債務人重建其經濟生活,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債 條例第141 、142 條分別對於債務人繼續清償之情形,規 定得聲請裁定免責;另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 意事項第41點明定『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42 條規定聲請免 責者,法院應斟酌…及”債權人受償情形”』,即表明追 求債權人權益保障之衡平。是以,為使債務人得以重建其 經濟生活,債權人得獲致最低限度保障,宜賦予債務人依 其利益選擇依第141 條或第142 條聲請免責之權利。惟法 院於債務人因第133 條受不免責裁定而依第142 條聲請免 責時,仍應先審查第141 之要件,於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 能事,且依其情況顯恆無法符合第141 條之要件時,例外 得裁定免責。按揆諸消債條例第133 條之立法意旨,乃亦 含有對債務人不誠實行為及未努力清償債務之懲罰,與第 134 條之立法意旨並無殊異,二者僅要件設計不同。故債 務人因依第133 條受不免責裁定而欲聲請免責時,所應審 查者原則為第141 條(司法院民事廳99年11月29日廳民二 字第0990002160號第二屆司法事務官消債問題研討第9 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之初步研討結論參 照)。另參照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 研審小組於97年第4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消費者債 務清理專題)第20號之研審意見略以:「…是如果債務人 繼續清償達第133 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 條規定聲請法院 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 查本件債務人前因符合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不免責事由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消債抗字第5 號、本院以10 2 年度消債抗字第6 號裁定不免責確定後,現依同條例第 141 條規定再次向本院聲請免責,是本院原則上僅就其有 無符合消債條例第141 條之要件而為審查,無須再斟酌原 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是上開各債權人所執 主張,洵非可採,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 達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 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同條例第141 條所定之免責要件, 是以債務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 │ 債權人 │ 債權總額 │公告之│依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已受償金額│ │ │(新臺幣) │債權比│定數額按債權比例計得│(新臺幣)│ │ │ │例 │之分配額(260,392 元│ │ │ │ │ │×公告債權比例,元以│ │ │ │ │ │下四捨五入) │ │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278,955元 │7.4% │ 9,225元 │ 9,300元 │ │有限公司 │ │ │ │ │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278,578元 │7.39% │ 9,212元 │ 33,174元 │ │公司 │ │ │ │ │ ├────────┼──────┼───┼──────────┼─────┤ │花旗(台灣)商業│75,437元 │2% │ 2,495元 │ 2,600元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154,735元 │4.1% │ 5,117元 │ 15,542元 │ │有限公司 │ │ │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698,721元 │18.53%│ 23,106元 │ 23,300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54,203元 │12.04%│ 15,020元 │ 15,100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730,208元 │19.36%│ 24,147元 │ 24,300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194,084元 │5.15% │ 6,418元 │ 6,500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8,851元 │2.89% │ 3,600元 │ 3,700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買春菊 │383,528元 │10.17%│ 12,683元 │ 280,000元│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54,338元 │4.09% │ 5,104元 │ 6,000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259,676元 │6.89% │ 8,700元 │ 8,700元 │ │有限公司 │ │ │ │ │ ├────────┴──────┴───┴──────────┴─────┤ │清償總金額為428,21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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