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行家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家顯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退還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四年度建字第六○號事件准予退還聲請人
訴訟費用新臺
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柒元。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
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
相對人清償,
爰撤回訴訟並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
三、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伍佰柒拾
柒元,業經原告於同年7 月3 日如數補繳,有本院自行收納
款項收據在卷
可稽。
惟聲請人業於同年6 月23日具狀聲請撤
回訴訟,致訴訟於
前揭命補裁判費用前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
結,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第一審裁判費,符合首開
法律規定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