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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退還裁判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行家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家顯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四年度建字第六○號事件准予退還聲請人訴訟費用新臺 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柒元。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 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 相對人清償,撤回訴訟並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伍佰柒拾 柒元,業經原告於同年7 月3 日如數補繳,有本院自行收納 款項收據在卷可稽聲請人業於同年6 月23日具狀聲請撤 回訴訟,致訴訟於前揭命補裁判費用前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 結,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第一審裁判費,符合首開法律規定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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