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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0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優控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嘉華 訴訟代理人 連憶婷律師 一、上列原告提起給付工程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兩造蓋印簽署之採購服務契約全文。  ㈡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玖拾肆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   零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伍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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