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優控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嘉華
訴訟代理人 連憶婷
律師
一、上列原告提起給付工程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兩造蓋印簽署之採購服務契約全文。
㈡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玖拾肆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
零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伍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