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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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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0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特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捌仟伍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壹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 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壹萬叁仟貳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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