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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0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42號 原   告 訊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東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萬1,5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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