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43號
原 告 翌發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雅雯
上列原告與
被告鑫泰金屬工程行即陳黎庭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5萬7,0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