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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0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61號 原   告 王肇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定宏、九江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李繼先 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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