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61號
原 告 王肇蘋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定宏、九江
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李繼先
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