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05號 原   告 瀚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超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金應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仟玖佰叁拾壹萬零貳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零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伍佰壹拾陸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