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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06號 原   告 金禾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玲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采節目製作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陸拾貳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陸仟捌佰 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參佰 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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