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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39號 原   告 蘇雅萍即巡邑水電行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繹湛室內裝修設計工 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繹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貳萬陸仟 伍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叁萬零玖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零肆佰玖拾柒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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