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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45號 原   告 珠海世錩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生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原告與被告唯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威圖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壹佰萬零玖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 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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