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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白采右 訴訟代理人 王立中律師 被   告 捷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元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10規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定期給付或定期 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查本 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訴之聲 明第2 項請求被告自民國103 年9 月15日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 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000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之聲明第3 項請求被 告應自民國103 年9 月15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1,99 8 元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因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薪資給付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 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 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確認僱傭關係及請求給付自10 3 年9 月15日至原告復職之日止之薪資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原 告主張之事實,兩造間僱傭契約並未定有期限,而原告為00年0 月00日出生,現年37歲,自103 年9 月15日計算至65歲法定強制 退休年齡止,尚可工作約28年又4 個月,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3,960,000 元(計算式:每月薪資33,000元×12 個月×10年=3,9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204元。復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 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自應 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應暫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20,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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