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40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慶京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盛美麗廣告策劃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盛美麗廣告策劃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
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柒仟陸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