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44號
原 告 陳俊源
上列原告與
被告傑帝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柒拾柒萬叁仟貳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肆佰捌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