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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44號 原   告 陳俊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傑帝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柒拾柒萬叁仟貳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肆佰捌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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