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千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啟紘
上列原告與
被告崑紘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
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壹佰叁拾捌萬柒仟叁佰捌拾陸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
支付命令所繳之
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貳
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