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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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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千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啟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崑紘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壹佰叁拾捌萬柒仟叁佰捌拾陸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 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貳 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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