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漢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麗端
被 告 許漢忠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