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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漢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端 被   告 許漢忠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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