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告 澤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德和
上列原告與
被告豪緯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
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叁仟零叁拾萬叁仟貳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貳拾柒萬捌仟柒佰貳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
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拾柒萬捌仟貳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