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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告 澤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緯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叁仟零叁拾萬叁仟貳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貳拾柒萬捌仟柒佰貳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 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拾柒萬捌仟貳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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