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百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竹嵐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
林思勻律師
林少羿律師
被 告 聯誠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宏德
一、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3,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一併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