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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臺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宜熹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零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扣除原 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零肆佰 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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