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世技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舜華
訴訟代理人 邱毓蘭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玖萬零貳佰壹拾柒元,應徵
裁判費
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壹萬柒仟叁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