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宸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欣婷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勤展數位科技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勤展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叁拾萬伍仟肆佰肆拾壹元,應繳
裁判費
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叁仟貳佰陸拾玖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