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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宸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欣婷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勤展數位科技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勤展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叁拾萬伍仟肆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叁仟貳佰陸拾玖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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