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福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忠 訴訟代理人 楊川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良男、林蕭蜜、林春明、林淑芬、林淑媚間拆 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致使本院無從核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查報上開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 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 裁判費;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 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並待審理時確定之),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