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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中華大都心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金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昕諺、信和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即   本件請求被告所依據之法條或法律關係)。  ㈡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  ㈢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詳如附   表)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應命   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或金   額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附表: ┌───────────┬───────────┐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 ├───────────┼───────────┤ │10萬元以下      │1000元        │ ├───────────┼───────────┤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 ├───────────┼───────────┤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 ├───────────┼───────────┤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 ├───────────┼───────────┤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 ├───────────┴───────────┤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 │法計算核定,以165 萬元定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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