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收回特別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   告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杰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秋華律師       簡見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收回特別股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億柒仟捌佰零柒萬伍仟貳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貳佰貳拾陸萬叁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