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東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林雪華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亮昇室內裝潢行即劉秀芬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貳
仟零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