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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   告 東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林雪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亮昇室內裝潢行即劉秀芬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貳 仟零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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