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9號 原   告 翔亞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鋐璟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759,7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688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