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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9號 原   告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被   告 竤洋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俊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 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伍仟壹佰伍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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