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9號
原 告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志忠
被 告 竤洋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俊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
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伍仟壹佰伍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