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勤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順一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
律師
劉佳龍律師
被 告 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孟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叁
拾萬叁仟叁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伍萬叁仟伍佰陸拾玖元
,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叁仟零
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