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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勤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順一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劉佳龍律師 被   告 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孟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叁 拾萬叁仟叁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叁仟伍佰陸拾玖元 ,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叁仟零 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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