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告 凱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一宸
上列原告因返還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全進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全進塑膠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人民幣壹拾柒萬柒仟貳佰壹拾貳元,相當於新臺幣玖
拾萬貳仟零壹拾元(
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4 年3 月27日臺灣銀行
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5.09元折算。計算式:人民幣17
7,212 ×5.09元= 新臺幣902,01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肆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