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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全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1,3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00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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