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 告 全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文勝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1,396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50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00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