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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加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進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沿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陸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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