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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   告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被告鍏儀科技有限公司、蔡 福財發支付命令被告鍏儀科技有限公司、蔡福財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叁拾柒萬零貳佰叁拾伍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叁仟陸佰陸拾貳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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