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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41號 原   告 康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沛勳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 玖仟零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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