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41號
原 告 康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沛勳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星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
玖仟零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