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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4號 原   告 耕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肇朗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被   告 KSC Industries, Inc 法定代理人 Jeff King President&CEO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陸萬捌仟捌佰壹拾 貳元(計算式:美金37939.82元×原告於民國104年5月28日起訴 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807=1,168,812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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