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4號
原 告 耕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肇朗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
被 告 KSC Industries, Inc
法定代理人 Jeff King President&CEO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陸萬捌仟捌佰壹拾
貳元(計算式:美金37939.82元×原告於民國104年5月28日起訴
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807=1,168,812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