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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6號 原   告 峻峰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晉廷 被   告 光麗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以所擔保之債權額 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依原告主張之事實,系爭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 億元,少於系爭抵押物即 船舶之價額6 億元,依前開規定,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 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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