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6號
原 告 峻峰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晉廷
被 告 光麗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
擔保涉訟,
訴訟標的價額以所擔保之債權額
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依原告主張之事實,
系爭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 億元,少於系爭
抵押物即
船舶之價額6 億元,依前開規定,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 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