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6號
原 告 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良益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微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
仟肆佰陸拾陸萬零肆佰捌拾壹元(計算式:美金686,425.625 元
×31.082元《原告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新臺幣3,32
5,000 元=新臺幣24,660,4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零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