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5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6號 原   告 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良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微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 仟肆佰陸拾陸萬零肆佰捌拾壹元(計算式:美金686,425.625 元 ×31.082元《原告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新臺幣3,32 5,000 元=新臺幣24,660,4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零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