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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品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佩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承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24 萬4,147 元,應徵裁判費2 萬3,275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2,775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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