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品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佩雯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承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24 萬4,147 元,應徵
裁判費2 萬3,275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2,775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