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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古原順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麥石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麥石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捌拾柒萬叁仟柒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 仟零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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