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古原順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麥石有限公司發
支付
命令,
惟被告麥石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捌拾柒萬叁仟柒佰叁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
仟零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