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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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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   告 品佳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德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席世股份有限公司、黃秀琴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仟貳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貳拾玖萬肆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拾玖萬叁仟玖佰捌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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