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 告 品佳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文德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美席世股份有限公司、黃秀琴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仟貳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
裁判費貳拾玖萬肆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拾玖萬叁仟玖佰捌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