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12號
原 告 宗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煥宗
上列原告與
被告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泰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間請求確認
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