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銓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謝玉玲
被 告 林澤良
上列
當事人間
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拾叁萬伍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