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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購買電子導電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39號 原   告 許山俊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承柏有限公司間購買電子導電液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訴訟標的   (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其原因事實。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   體表明請求之內容),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㈢、應陳報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數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所定費率(詳如附表),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附表: ┌───────────┬───────────┐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 ├───────────┼───────────┤ │10萬元以下      │1000元        │ ├───────────┼───────────┤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 ├───────────┼───────────┤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 ├───────────┼───────────┤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 ├───────────┼───────────┤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 ├───────────┴───────────┤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