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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李茗 被   告 隆慶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飄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捌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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