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 告 元旭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俊芳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宇耀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宇耀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肆佰玖拾壹萬肆仟肆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肆萬玖
仟柒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零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