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55號
原 告 光紅建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Chen, Steve
上列原告與
被告PCT International, Inc. 間給付貨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
壹仟零叁拾肆萬玖仟伍佰叁拾肆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壹仟陸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計算式,元以下4 捨5 入)
(6,647,421.57+117,969.34)元×31.092(起訴日即104 年6
月26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10,349,53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