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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55號 原   告 光紅建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en, Steve 上列原告與被告PCT International, Inc. 間給付貨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 壹仟零叁拾肆萬玖仟伍佰叁拾肆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壹仟陸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計算式,元以下4 捨5 入) (6,647,421.57+117,969.34)元×31.092(起訴日即104 年6  月26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10,349,53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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