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67號
原 告 乙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文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
律師
連睿鈞律師
被 告 李怡庭
李鑫淼之全體
繼承人(待補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
「李鑫淼之全體
繼承人」之姓名及
住居所,亦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㈠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陸拾陸萬捌仟陸佰元(
即
系爭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段○○○ 號2 、3 樓增建
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 號》之最近年度課稅現值,見本院卷
附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民國104 年7 月21日函檢附之房屋
稅籍證明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原告
應予補繳;㈡原告另應補正被告「李鑫淼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
及住居所、最新
戶籍謄本,及李鑫淼之
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
5本,以資特定當事人之身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逾期
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正部
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