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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67號 原   告 乙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       連睿鈞律師 被   告 李怡庭       李鑫淼之全體繼承人(待補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 「李鑫淼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亦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陸拾陸萬捌仟陸佰元( 即系爭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段○○○ 號2 、3 樓增建 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 號》之最近年度課稅現值,見本院卷 附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民國104 年7 月21日函檢附之房屋 稅籍證明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原告 應予補繳;㈡原告另應補正被告「李鑫淼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 及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及李鑫淼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 5本,以資特定當事人之身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 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正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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