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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告 誠紳工程有限公司即坤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進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潗豐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叁佰零陸萬伍仟捌佰肆拾玖元,應徵裁判費叁萬 壹仟叁佰玖拾叁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叁萬零捌佰玖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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