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告 誠紳工程有限公司即坤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進宗
上列原告與
被告潗豐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
聲
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叁佰零陸萬伍仟捌佰肆拾玖元,應徵
裁判費叁萬
壹仟叁佰玖拾叁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叁萬零捌佰玖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