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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POLYCHEM CORPORATION 、瀚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何文欽發支付命令被告POLYCHEM CORPORATION、瀚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何文欽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陸佰壹拾陸萬陸仟伍佰肆拾捌元(計 算式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叁萬零貳佰玖拾陸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拾 貳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計算式:1,171,500元×30.872(聲請支付命令日即104年5月13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6,166,5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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