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POLYCHEM CORPORATION
、瀚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何文欽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POLYCHEM
CORPORATION、瀚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何文欽已於法定
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陸佰壹拾陸萬陸仟伍佰肆拾捌元(計
算式詳如附表),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叁萬零貳佰玖拾陸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拾
貳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計算式:1,171,500元×30.872(聲請支付命令日即104年5月13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6,166,5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