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81號
原 告 松浴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振恭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明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
買賣契約等事
件,原告起訴(
支付命令經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玖仟貳佰捌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叁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