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解除買賣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81號 原   告 松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恭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買賣契約等事 件,原告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玖仟貳佰捌拾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叁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