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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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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7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58號 原   告 張家榕 訴訟代理人 姜明遠律師 被   告 林群修       來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修 被   告 林欣穎       郭朝興       陳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零貳拾玖元【計 算式:(304,000 元/ 平方公尺《系爭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 地現值》×(4 +60)平方公尺《被告占用面積》×1/7 《原告 應有部分》)+800 +800 +50,000+4,000 +4,000 +4,000 +5,000 +2,000 =2,850,0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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